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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检验检疫
1. 注册登记。
总局将发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,并逐步开展境外饲料生产、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。完成注册登记的,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、加工企业,尚未开展注册登记之前,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内的饲料可以继续向中国出口(动态调整情况在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)。
2. 进境检疫审批。
根据总局公布的《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》,检疫风险划归Ⅰ级和Ⅱ级的饲料,均需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。要严格落实许可证网上核销制度,对申请量大而使用少的单位,要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加严管理。
3. 进口饲料标签查验。
自2009年9月1日起,各局按照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》(附件1)对进口饲料实施标签查验和审核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,对进口企业、进口产品和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记录备案,货主或其代理人须领取该工作规范并承诺按照要求整改,保证2010年2月28日后的进口饲料标签符合要求。自2010年3月1日起,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,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*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。
4. 进口企业备案。
各局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备案的饲料进口企业名单,包括企业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和进口饲料种类等信息报送总局动植司名单的变化情况,应每半年向总局动植司报备一次。